5 EASY FACTS ABOUT 車禍保險理賠 DESCRIBED

5 Easy Facts About 車禍保險理賠 Describ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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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其中一方不願意再調解,就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。假如是法律規定的強制調解案件,就算提告,法院還是會先安排再做一次調解。

後酬:針對較大的案件會和當事人約定好,從總共爭取到的利益中,抽取幾分之幾作為律師費用。

車禍當事人的配偶、繼承人、代理人: 請攜帶「身分證」、「關係證明文件(通常都是戶口名簿)」以及「車禍登記聯單或車禍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」。

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放大家鴿子之後,還願意再安排一次調解只有一個原因:這個案件有調解成功的希望。否則,沒到的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,才能再去聲請調解了。

I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,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,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鑑定會各委員、憲警處理單位、各當事人及關係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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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因為證據不足或證據消滅等狀況,導致鑑定機關沒有辦法依照現有資料進行判斷,鑑定人員也會註明上「無法判別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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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成立時,調解委員會把調解筆錄製成調解書,當事人確認書面上所紀載的事實與協調結果,認可各後在上面簽名蓋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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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資料調查後,鑑定機構會擇期召開鑑定會議,申請人會收到開會通知單,告知會議時間、地點等資訊。申請人需要親自攜帶通知單和身分證明文件,準時出席鑑定會議。如果不方便前往,可以委託家屬或代理人出席,或是利用書面的方式先將有利己方的證據先寄給委員會。

在車禍刑事案件中,僅針對刑事責任作判決。而民事部分若有求償需求,當事人可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「民事訴訟」,以節省時間和成本,並讓民事賠償金額會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判決,以節省民事所負擔的裁判費以及等待裁判所付出的時間。然而,車禍調解不成並不代表著雙方必須進行訴訟。若雙方當事人態度有所改變,仍可再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
如果調解不成立,其中一方提起民事訴訟的話,調解費用會併入訴訟費用中,由提起訴訟的一方負擔;如果後續沒有要起訴的話,則由聲請調解的人負擔。

當發生車禍但對方不處理的情況,請直接聲請調解,調解過程中若對方不到場或是不肯進行和解、態度不佳,就能向調解會聲請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」。接著向法院提告對方「過失傷害罪」,以刑事訴訟逼迫對方現身面對。沒有受傷的話就提「民事訴訟」,由法院來判處賠償的金額。由於提告已經是調解後的唯一選項,所以調解不成立之後就會轉往司法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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